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