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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於 99 年 1 月 15 日 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依現行最高法院之見解,甲、乙、丙就此支票對丁是否負有票據責任?
(A)甲、乙、丙均有票據責任
(B)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C)僅甲負有票據責任,乙、丙不負票據責任
(D)甲、乙負有票據責任,僅丙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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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Yi-ning Cheng 幼兒園下 (2017/07/28)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41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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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ase 小六下 (2018/07/24)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