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前,丁要求乙洽 請丙在該本票背面上記載「為乙保證」字樣,並簽名後,交付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丙為被背書人,而丙未在本票上背書,所以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票 據權利
(B)因乙是空白背書,故丙之保證係以甲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 據權利
(C)丙所為之保證形式上符合背書之形式,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
(D)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丁為被背書人,丙之保證係以乙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 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 代號:4301 頁次: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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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 Ting 幼兒園下 (2018/07/30)
(A)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3條,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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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5/20)

(A)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丙為被背書人,而丙未在本票上背書,所以背書不連續,丁行使票 據權利,填上被背書人欄,所以背書連續(參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3條) 

(B)因乙是空白背書,故丙之保證係以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 據權利(參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59條第1項) 
(C)丙所為之保證形式上符合背書之形式,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參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3條)  

(D)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丁為被背書人,丙之保證係以乙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 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參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3條) 

3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8)

票據法 第 59 條

1. 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
一、保證人之意旨。
二、被保證人姓名。
三、年、月、日。

2. 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


票據法 第 33 條 (空白背書匯票之轉讓方式(二))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票據法 第 124 條 (關於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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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