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人民查證身分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原因?
(A)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
(B)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財產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
(C)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生命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
(D)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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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930), C(59), D(379), E(0) #568005

詳解 (共 3 筆)

#1067867
警職法只有6.7.19僅限生命,身體。其他條文均只生身財。 12.28條生身自譽財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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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51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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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2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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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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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警察查證身分的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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