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
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 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請問免列計之時間為何?
(A)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B)最長以兩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C)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D)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六個月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社會救助法 第 15 條直轄市、縣(市)...
未解鎖
第15條(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