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法規規定有開始行政程 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有關於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籍圖重測程序之開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
(B)土地徵收程序之開始,由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為之
(C)土地登記錯誤之更正,其程序之開始,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申請)為之
(D)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程序之開始,除土地登記規則另有規定外,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為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土地徵收條例 第13條 1.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