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危險增加,未依約定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 率折算保險給付
(B)若危險減少,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變更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未書面通知,則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D)所變更之職業在拒保範圍內時,保險公司可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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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03), C(219), D(28), E(0) #181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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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460
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1.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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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056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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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8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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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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