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誤寫更正即可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34 A 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不慎將原處分機關「A 市政府」誤寫為「A 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