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規定所稱「權利變更之日」?
(A)契約成立之日
(B)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C)訴訟上調解成立之日
(D)依仲裁法作成判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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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 C(13), D(81), E(0) #3181919

詳解 (共 2 筆)

#6367237
參照土地登記規則 第33條 l 申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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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971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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