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若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超過特定比例者,其「同意人數」便不予計算。此特定比例為何?(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D)五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