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警政署函頒「A1A2 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注意事項」規定,截取行車影像記錄器的影像檔案,截取時間長度以碰撞前、後各至少幾分鐘?
(A)1 分鐘
(B)2 分鐘
(C)3 分鐘
(D)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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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4), C(76), D(2), E(0) #3091662

詳解 (共 2 筆)

#5792675
A1A2 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注意事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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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803
(五)肇事地點附近監視器或行車影像記錄器:
1.應儘可能調閱取得,且下載原始檔案併卷存查,倘調閱畫面有涵蓋碰撞過程,應將關鍵影格起始時間併案註明。
2.前目影像無法取得原始檔案者,得以相機之連續拍攝或影片模式翻拍;相機應以三腳架或類似方式固定妥適,監視設備以正常速度播放,勿忽快忽慢;截取時間長度以碰撞前及後各至少三分鐘,如係有號誌路口事故,至少應截取碰撞前及後各二週期的時間。
3.為利後續鑑定委員、檢察官或法官審閱之便利,原始電子檔案或翻拍之電子檔案檔案名稱,應依發生日期、地點及碰撞起始時分秒之順序予以命名並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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