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上訴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C)上訴二審應繳交第二審裁判費
(D)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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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76), C(111), D(479), E(0) #3003732
統計: A(135), B(176), C(111), D(479), E(0) #3003732
詳解 (共 5 筆)
#5670617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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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873
說明
- 上訴理由可事後補提:根據民事訴訟法,上訴人可以在上訴期間內先提出上訴狀,而不一定要附上理由。第一審法院會將上訴狀移送給第二審法院,之後由第二審法院通知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因此,原第一審法院不會直接以裁定駁回。
- 駁回上訴的職權在第二審法院:即使上訴人未在第二審法院指定的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而非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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