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種郵件發生部分遺失或被竊時,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 掛號函件
(B) 包裹郵件
(C) 快捷郵件
(D) 報值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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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8), B(116), C(139), D(123), E(0) #2764763
統計: A(1818), B(116), C(139), D(123), E(0) #2764763
詳解 (共 3 筆)
#5894800
| 第二十九條 |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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