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者(即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D)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統計: A(1162), B(139), C(403), D(212), E(0) #961915
詳解 (共 6 筆)
水污染防治法
第40條(D)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第41條(A)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原第40條(D)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原類似條文45.47.51.53.54.額度皆由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修為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
原第41條(A)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C)皆無對應法條,故選項內容不予修改
|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原本題目:
3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者(即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不符合放流
水標準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三千元以上三萬以下 (B)一萬元以上五萬以下
(C)三萬元以上六萬以下 (D)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修改成為
3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者(即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D)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二、違反規定者,環保機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