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信託業之盈餘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存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B)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C)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D)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託業得依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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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596), C(1888), D(441), E(0) #12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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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129
(C)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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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38    信託業公積之提存,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銀行法第50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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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260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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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3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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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38 條 信託業公積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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