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之說明,下列何者不正 確?
(A)專任工程人員指受聘於營造廠之技師或建 築師。
(B)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稱為主任技 師。
(C)專任工程人員為建築師者,應稱為主任建 築師。
(D)專任工程人員得為定期契約勞工,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28), C(87), D(1746), E(0) #3217300

詳解 (共 2 筆)

#6088194
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ㅤㅤ
04. 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6
0
#7223304
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
(共 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