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郵件貼用郵資機符誌之使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任一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
(B)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
(C)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
(D)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使用;其一經使用後,視為蓋銷的郵票,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一百五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