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郵件無法投遞且無法退還寄件人時,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A)應公開銷燬
(B)應招領揭示之
(C)應保存候查
(D)應送當地派出所候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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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3062), C(242), D(61), E(0) #173001

詳解 (共 4 筆)

#948239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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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306
正確為郵政法第 22 條郵件無法投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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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988
前面兩位的解答都沒錯,一位用的是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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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827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2 條 

1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8 條 

1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2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 59 條 

1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2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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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6476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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