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
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下列何者為是:
(A)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
得超過12小時
(B)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
者每次應不得少於10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
間
(C)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45分鐘
(D)連續兩個
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8小時
以上,一週以3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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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6), C(144), D(28), E(0) #2924014
統計: A(8), B(36), C(144), D(28), E(0) #2924014
詳解 (共 1 筆)
#549479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A)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B)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D)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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