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甲於警詢時自白其販賣毒品予乙之犯行,於審判中抗辯其於警詢所為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下
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如詢問警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就詢問經過全程連續錄音,而係
於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再由甲照唸警詢筆錄內容予以錄音,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
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B)如詢問警員告訴甲有關警方已經取得甲、乙以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過程之通訊監察錄音
之不實事項,甲因認否認犯行將不利於己而為自白,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並無例外情形
(C)如詢問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則甲於警詢之
自白,除有特殊例外情形外不得作為證據
(D)如詢問員警對逮捕到案之甲未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並無例外情形
(E)如詢問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則甲於警詢之自白,
除有特殊例外情形外不得作為證據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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