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已修正,AB皆不正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9911號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投資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如該境外基金有多種級別,則依該境外基金全球基金規模為準)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已刪除】3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