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A)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
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B)六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
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C)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地下建築物
(D)有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 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15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