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對於一般法律原則所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搶奪、強盜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終身不准申請營業小 客車之執業登記,違反比例原則;(乙)立法者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 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而予以差別待遇,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丙)主管機關在換發汽車之行車 執照時,以繳清行車違規罰鍰為條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丁)高雄市政府對於氣爆事件 發放補助款,無論受災戶房屋傾毀嚴重程度為何,均應發放相同補助款,方符合比例原則
(A)甲乙丙
(B)僅乙
(C)甲丁
(D)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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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313), C(112), D(2010), E(0) #703819

詳解 (共 6 筆)

#977121
釋字第 584 :擷取
利用駕駛小客車營業之機會從事犯罪行為,實屬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鑒於營業小客車之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人身及財產安全保護之重要性,對於曾犯上述之罪者,規定終身不准其申請營業小客車之執業登記,就其選擇從事營業小客車為業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乃為實現上述目的而設,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亦屬達成目的之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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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171

(乙) 第 490 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憲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中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意指國家權力作用上所考量的基礎,必須是合乎事物本質( sachgerecht )的,並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實質的關聯,禁止不相關因素與濫用公益連結的考量。依照法源位階理論中之「效力優先原則 Geltungsvorrangsprinzip ) 」 ,高位階的法規範效力優先於低位階法規範,並且低位階法規範不得牴觸高位階法規範。再依照維也納學派法律秩序位階理論( Der Stufenbau der Rechtsoudnung ) ,上位規範決定下位規範產生之條件,下位規範則為執行上位規範的具體規定。是法治國原則衍生下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為高位階的法規範,當係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行為的準則。

三、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駕駛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駕駛人確能安全駕駛,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再者,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乃行政執行法之問題。本條文將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之行政執行法問題,兩者強為連結手段目的關係,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有悖「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茲有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判字 1704 號判決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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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474
甲J699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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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294

補充考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曾犯故意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B)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並以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 
(D)為水資源之保護目的進行遷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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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827
A-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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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729
釋字584,699,749
三個要一起看,一起作筆記,不然容易搞混
分別為合憲,合憲,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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