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34.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A)21.5% (B)23.5% (C)18.5% (D)25.5%。 修改成為34.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A)22.5% (B)23.5% (C)18.5% (D)25.5%。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34.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