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次日起算第15日,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機關應如何處置?
(A)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B)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C)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決定
(D)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4), B(251), C(43), D(130), E(0) #2334960
統計: A(634), B(251), C(43), D(130), E(0) #2334960
詳解 (共 4 筆)
#4318381
採購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
25
0
#6344049
政府採購法 第75條第1項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ㅤㅤ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5條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