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次日起算第15日,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機關應如何處置?
(A)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B)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C)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決定
(D)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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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 B(251), C(43), D(130), E(0) #2334960

詳解 (共 4 筆)

#4318381

採購法第75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題目提到起算第15日才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已經超過規定的10日,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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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100
得於下列期限向機關提出異議:對招標文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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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049
政府採購法 第75條第1項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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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5條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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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75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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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89049
未解鎖
對採購過程結果提出異議,為接獲機關通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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