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機關對團體間接稱謂於文中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為?
(A)貴
(B)君
(C)本
(D)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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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58), C(84), D(1665), E(0) #1844160
統計: A(504), B(58), C(84), D(1665), E(0) #1844160
詳解 (共 2 筆)
#3224836
文書處理手冊
十八、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
「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
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
貳、公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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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
機關」或「貴單位」。
(四) 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銜」。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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