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調整作業,下列何項不可行?
(A)變更其作業場所
(B)令其離職
(C)更換工作
(D)縮短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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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52), C(0), D(7), E(0) #2084413

詳解 (共 1 筆)

#3628974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1 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

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

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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