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警察「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之職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限
於最近一年內曾發生犯罪案件三件以上之公共場所為之
(B)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
(C)須為維護
治安之必要
(D)所蒐集之資料,原則上保存最長一年,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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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8), C(4), D(13), E(0) #2543657
統計: A(712), B(8), C(4), D(13), E(0) #2543657
詳解 (共 1 筆)
#5007581
第 10 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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