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逾期放款個案有因疏於注意請求權 而致時效消滅,下列何者時效較短?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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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kitsubasa20 高三上 (2018/11/30)
A.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 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 本背書權:同B D. 本執票: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P.S: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