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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大法官不曾解釋過下列何者?
(A)裁判如有違憲情形當事人自得於理由書內指摘之
(B)限制法官聲請釋憲的法律為違憲
(C)法律授權檢察官依法限制人民住居是否合憲
(D)司法院依憲法應為最高審判機關


答案:A
難度: 困難
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2/04/1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3F
WeiYi Hsiao 國一下 (2012/05/18)
  • (B)釋371提及, 法官聲請釋憲的法律係違憲. 自此法官可以申請釋憲.
  • (D)憲77, 釋530皆提及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唯現行制度下, 司法院僅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 ***
個人有兩個疑問:
(A)的疑問在於釋字第9號(爭點:當事人得於訴狀理由內指摘裁判違憲? ), 內文有"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之字句, 
(C)選項則是一點想法也沒有. 煩請指正.
4F
A 大四下 (2022/02/12)
    • 釋字第416 號
    • 就違背法令如何表明為闡析之判例違憲?

  • 解釋文
    • 1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所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係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意旨,就條文之適用,所為文義之闡析及就判決違背法令具體表明方法之說明,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無礙人民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尚無牴觸。

      (A)裁判如有違憲情形當事人自得於理由書內指摘之 

大法官不曾解釋過下列何者? (A)裁判如有違憲情形當事人自得於理由書內指摘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