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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 )7. 關於公告曉示制度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限於同種類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B)法院應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適用於選定當事人之訴訟事件
(D)多發生於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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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樺 高三下 (2012/07/21)
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阿四 大四下 (2017/03/28)


(B)法院應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聲請 

44-4 (訴訟代理人之選任)

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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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15)

(A)限於同種類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O)
(B)法院應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得依聲請)
(C)適用於選定當事人之訴訟事件(O)
(D)多發生於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事件(O)

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公告曉示)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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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關於公告曉示制度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限於同種類之訴訟標的法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