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第 八 條機關公文電子交...
第 八 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第十三條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49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上傳電子公文應注意事項為何?說明: 鑒於機關間電子公文交換之格式要求嚴格,各承辦人應依照公文函稿範例上之字體大小製作, 請勿任意變動,以提昇電子文遞送速度。(詳參以上之問題與說明)電子公文之附件電子檔請一併上傳公文管理系統以利電子發文作業。
核對電子交換文稿,應於校對無誤後,列印全文以作為何者?(A)抄件(B)草本(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