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各機關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按照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二)標籤式樣(格式如附件十三),以簡明扼要為主,包括機關名稱、財產名稱、財產編號、保管人、取得日期及使用年限等欄位資料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各機關自行增設之。
(三)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
(四)土地取得後,應在四周樹立界標。
各機關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按照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