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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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5)
150.甲以五千萬元代價請求 乙 砍斷田徑選手 波特 丙之一腳, 乙答應 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波特丙住處,將丙一腳砍斷,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未成殘,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 (B)甲成立第278條重傷罪之教唆犯, 乙成立第278條之重傷罪 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之可能為已足,不以有預見或故意過失為必要,如犯傷害罪, 對於重傷結果之發生,具有故意,即應成立刑法第278條第一項使人受重傷 2. 甲與乙因故吵架,甲一氣之下敲碎酒瓶,玻璃碎片散落在桌上與地板上,情緒衝動的甲以酒瓶敲擊乙頭部外,還自後方猛力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導致乙受有頭皮撕裂傷,右眼則遭玻璃碎片刺入,眼球破裂,視力嚴重受損。 甲成立何罪? 過失行為成重傷 =過失致重傷故意犯意+過失傷害=傷害致重傷罪 (B) 傷害致重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