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郡縣制度以郡統縣,與秦無異。
武帝時,合數郡為一州,全國共十三州,各州置刺史一人,巡察所屬郡國。
其性質為監察官而非行政官,既無一定治所,也不干涉行政,只代表朝廷監督地方。
20.漢武帝設刺史,賦予「六條問事」的職責。當時設置刺史的主要目的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