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0 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當事人得拒卻鑑定人之事由? (A)鑑定人於該案件為告訴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