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予其所屬下級機關,稱為權限之: (A..-阿摩線上測驗
1F 鄭惠瑀 國二下 (2016/05/05)
依我國法制,委任為「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所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託則包括「行政程序法」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ㄓㄧ部分,委託不相關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份,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前者稱為職務委託,乃將機關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或個人辦哩,例如環保局將汽機車檢驗交由車行處理。 委辦則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則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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