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沒入(B)吊銷證照(C..-阿摩線上測驗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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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鄭惠瑀 國二下 (2016/05/05)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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