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之公務車輛應辦理強制報廢者,下列何種情形有誤? (A)燃料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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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檔案室三色貓在雞蛋花下吃孔 大四下 (2013/06/12)
四十、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 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一)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 堪使用者。 (二)不堪修護使用者。 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或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二)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三)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 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者,應辦理報廢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