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A國人)對外宣稱其為乙(B國人)之代理人,並在C國以乙之名義與丙(C國人)簽約並處分乙在C國之財產,其後該代理行為因乙不予承認而未生效,丙遂於我國對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應適用A國法
(B)應適用B國法
(C)應適用C國法
(D)應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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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 C(244), D(24), E(0) #34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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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76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 16 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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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603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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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A國人)對外宣稱其為乙(B國人)之代理人,並在C國以乙之名義與丙(C國人)簽約並處分乙在C國之財產,其後該代理行為因乙不予承認而未生效,丙遂於我國對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應適用A國法
(B) 應適用B國法
(C) 應適用C國法
(D) 應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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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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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136
題目分析 本題涉及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適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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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7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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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7條 代理權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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