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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有誤?
(A)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選項皆非
(C)事後審查制,應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
(D)新訴訟資料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方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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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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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O 研一下 (2013/05/13)
(D)新訴訟資料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方得提出 錯在 第473條 明文規定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看完整詳解
5F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 大一下 (2018/12/19)

立法例上,有三種主義。
1.覆審制(事實審):上訴審就事件之審理,須全面的重新蒐集一切訴訟資料(重新調查),當事人亦得無限制地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而上訴審法院亦不承認下級審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而須就一切訴訟資料予以重新踐行辯論程序。即無限制承認當事人得於上訴審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更新權。刑事訴訟第二審採之。
2.事後審制(法律審):認上訴審之審判僅以下級審所調查之訴訟資料為判斷基礎,專以審理下級審判決法律判斷之當否為目的,即不許當事人於上級審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嚴格地限制或禁止當事人之更新權。民、刑事訴訟第三審均採之。
3.續審制(事實審):認上訴審程序以下級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訴訟狀態為前提,續行下級審之言詞辯論,當事人在下級審所為之訴訟行為仍有效力,並得在上級審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亦即承認當事人在上級審之更新權。民事訴訟第二審採之。

摘自三民輔考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17)

(A)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
(B)選項皆非 
(C)事後審查制,應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O;法律審)
(D)新訴訟資料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方得提出(X;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

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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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有誤? (A)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選項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