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官於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
(A)犯罪之動機、目的
(B)犯罪後之態度
(C)犯罪時之所受刺激
(D)犯罪行為人之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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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 C(12), D(1116), E(0) #3435428
統計: A(11), B(7), C(12), D(1116), E(0) #3435428
詳解 (共 4 筆)
#6410211
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官於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
(A) 犯罪之動機、目的✔️
此為第57條第1款規定,是應審酌之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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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後之態度✔️
此為第57條第10款規定,是應審酌之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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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犯罪時之所受刺激✔️
此為第57條第2款規定,是應審酌之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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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犯罪行為人之性別❌
此並未列於《刑法》第57條的審酌事項中。法官在科刑時,應基於平等原則,不應因行為人的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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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376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A)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C)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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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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