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指導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指導應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
(B)行政指導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C)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係對不特定人為之
(D)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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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7), C(798), D(102), E(0) #3435412
統計: A(88), B(47), C(798), D(102), E(0) #3435412
詳解 (共 8 筆)
#641099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指導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行政指導應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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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指導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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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係對不特定人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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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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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A),促請特定人(C)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 1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2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D),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 1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B)等事項。 2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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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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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114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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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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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619
不特定人改為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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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591
一、定義 (第 165 條)
主體: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目的: 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手段: 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強制力之方法。
對象: 特定人。
行為: 作為或不作為。
二、重要原則 (第 166 條)
不濫用原則: 應注意相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行政指導。
任意性原則: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禁止不利處置: 不得因相對人拒絕指導,而對其採取任何不利之處置。
不濫用原則: 應注意相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行政指導。
任意性原則: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禁止不利處置: 不得因相對人拒絕指導,而對其採取任何不利之處置。
三、程序規定 (第 167 條)
明示原則: 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方式自由: 可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書面請求: 若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除有特別困難外,行政機關應以書面為之。
明示原則: 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方式自由: 可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書面請求: 若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除有特別困難外,行政機關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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