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我國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指導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應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
(B)行政指導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C)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係對不特定人為之
(D)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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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02), C(7481), D(87), E(0) #189832
統計: A(126), B(502), C(7481), D(87), E(0) #189832
詳解 (共 5 筆)
#218045
C.
| 第 165 條 |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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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74
機關警示>>>>不特定人 (例如某國家很危險 冀望民眾少前往此國家旅行)
行政指導>>>>特定人 行程165:.........促請"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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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549
| 第 167 條 |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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