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如刑事罰經無罪之裁判確定者,則其行政罰應如何處罰?
(A)不予處罰
(B)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C)僅得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D)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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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16), C(516), D(5732), E(0) #189837
統計: A(207), B(116), C(516), D(5732), E(0) #189837
詳解 (共 4 筆)
#231944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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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198
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I 一行為 同時 觸犯 刑事法律及
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題目)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 應處以 其他種類行政罰或
得沒入之物而
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II 前項行為 如經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
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D)
III 第一項行為 經緩起訴處分 或
緩刑宣告確定 且
經 命 向公庫或
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IV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V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
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I 一行為 同時 觸犯 刑事法律及
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題目)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 應處以 其他種類行政罰或
得沒入之物而
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II 前項行為 如經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
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D)
III 第一項行為 經緩起訴處分 或
緩刑宣告確定 且
經 命 向公庫或
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IV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V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
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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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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