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公務員因有違法的行為而遭「撤職」,此「撤職」屬於下列何種處罰?
(A)行政刑罰
(B)行政秩序罰
(C)行政懲戒罰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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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02), C(5977), D(963), E(0) #344949
統計: A(237), B(102), C(5977), D(963), E(0) #344949
詳解 (共 10 筆)
#590906
節錄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42106955
行政懲戒與司法懲戒有何不同?
我國對於公務員懲戒,是採取刑懲並行制,即使獲判無罪,不代表無行政責任。你說的是司法院公懲會的懲戒,是行政懲戒的一種,不是司法懲戒,司法懲戒指依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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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928
這撤職若是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所說的撤職,修法後最佳見解的說法就有問題,因為修法後,理由書有確定為司法懲戒。但若這撤職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應先予"撤職"那行政懲戒罰就有空間,因為先予撤職實質上為先行停職(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文),其後仍須受公懲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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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39
1."以上皆非",從教育學的觀點而言這並不是好的出題方式.
2.坊間書籍認為是司法懲戒
3.嚴格來說應該區分"懲戒"與"懲處"二種而非"司法"與"行政"
(一)懲戒: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違法、失職或廢弛職務的公務員所為的司法處分,內容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六種。
(二)懲處:是由受處罰公務員的主管長官為之,主管長官通常為該 機關的首長,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的記過與申誡得由主管長官為之,是一種行政處分,如果對於該處分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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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20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第3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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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883
同12樓大大見解
個人私自以為應該寫成 :"司法懲戒"
"行政懲處"
這樣似乎較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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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61
不是司法懲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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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16
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行政懲戒-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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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62
老師上課的講解: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這是屬於"懲戒罰"應無疑義!
(101陳治宇的法大總複習)
(101陳治宇的法大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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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21
行政罰,如採狹義的行政罰定義,係行政機關為維持
行政秩序,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者(即人民),所科刑罰以外具制裁性質之處罰,亦稱「行政秩序罰」。常見的行政秩序罰指罰鍰、沒入、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登記、公布姓名或名稱等。而廣義的行政罰包含所有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類型,除行政秩序罰外,尚有科以刑罰制裁處罰之「行政刑罰」、對特殊身分者(如公務員)處罰之「懲戒罰」及促使履行未來義務之措施即「行政執行罰」。
摘錄自<從行政罰概念看技師懲戒之時效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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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27
這裡的"行政"不是拿來跟"司法懲戒"作差別,而是指"行政法"上的"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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