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於個人下列何種法益將有危害行為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 相關資料?
(A)生命
(B)身體
(C)自由
(D)財產
(E)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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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8), B(1389), C(1235), D(1236), E(820) #3436878
統計: A(1398), B(1389), C(1235), D(1236), E(820) #3436878
詳解 (共 5 筆)
#720486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於個人下列何種法益將有危害行為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
相關資料?(A)生命 (B)身體(C)自由 (D)財產(E)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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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713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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