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負責人違反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對公司自不發效力 公司法 第16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B) 公司董事長不依法辦理清算,將公司資產變賣,分配於各股東,致公司債權人受損害,董事長不應負賠償損害 公司法 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
(A) 公司負責人違反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對公司自不發效力 公司法 第16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B) 公司董事長不依法辦理清算,將公司資產變賣,分配於各股東,致公司債權人受損害,董事長不應負賠償損害 公司法 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C) 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公司法 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公司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依照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44號),認為該連帶賠償責任是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而來,並非侵權行為上之責任,故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期間。資料來源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公司負責人違反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對公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