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據公報規定,混合商品在符合三項條件之情況下,須將主契約與嵌入式衍生工具拆分處理,不包括:
(A)兩者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
(B)與嵌入式衍生工具相同條件之單獨工具符合衍生工具之定義
(C)混合工具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損益
(D)嵌入式衍生工具所佔比重未達 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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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02), C(132), D(581), E(0) #3437990

詳解 (共 1 筆)

#6479303

✅ 條件一: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經濟特性與風險與主契約不密切相關」

為什麼要拆?

如果衍生工具與主契約屬於不同風險類別,會導致資產或負債表面上看起來風險穩定,但實際上潛藏重大風險。

? 例子:
一張債券內含「與黃金價格連動的選擇權」,債券本身是利率風險,但選擇權卻是商品價格風險 —— 兩者風險來源不同,若不拆分,會讓風險評估失真。

✅ 條件二:

「若該衍生工具獨立存在,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定義」

為什麼要拆?

若這個內嵌條款本身就已具備完整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如選擇權、期貨、遠期等),那就代表它具有高度市場風險與變動性,應個別揭露與衡量,而不能隱藏在主契約之中。

? 例子:
如果嵌入的選擇權條款具有類似獨立買權的特徵,則這應與債券分開衡量,否則會錯估波動度與風險。

✅ 條件三:

「混合工具本身不是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其變動未認列於損益」

為什麼要拆?

如果整體金融工具是用「攤銷後成本」來衡量,變動不會反映在損益表上,那麼內含的衍生工具所帶來的價格波動與市場風險將會被忽略或隱藏

? 例子:
你可能以$100買了含嵌入式選擇權的債券,但由於債券用成本法評價,當內嵌選擇權價值上升或下跌時都不會反映出來 —— 財報資訊將失真。

? 若混合工具本身就是用公允價值衡量、且變動認列於損益,則即便不拆分,這些風險也已反映出來,就不必再拆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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