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文件,何者不得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A)依..-阿摩線上測驗
9F Amber Lin 大二下 (2018/04/09)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第三條第二項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第七條 歸化測試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合格分數如下: 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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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L 大四上 (2021/03/29)
法規名稱: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者,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 二、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三、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二百小時以上之證明。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者:七十二小時以上之證明。 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