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以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 (A)第一審有期徒刑判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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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sin Hsieh 高三上 (2012/07/20)
(B)第 45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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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布布不能睡 高三上 (2019/01/15)
下列何者不得以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 =>何者得應經言詞辯論? 第 455-4 條 ii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C)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受判決人已死亡者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D)非常上訴判決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